老王樓上的鄰居每天晚上都會彈鋼琴,他覺得很吵,於是決定上樓上找鄰居談談。
開門的是位美豔人妻。老王說「我很喜歡妳彈的鋼琴。不如這樣,妳每天都彈給我聽,我會每週付妳1000元的欣賞費。」
人妻答應了,老王果然每週都付1000元給人妻。就這樣過了1個月,老王對人妻說「抱歉,最近公司生意不好,但我還是很喜歡聽妳彈琴,我可以改成每週付妳500元嗎?」人妻感到不滿,但心想不賺白不賺,還是答應了。
再過了1個月後,老王又說「抱歉,我公司快倒了,從今天開始,我每週付妳200元好嗎?」
人妻非常不爽「你是在汙辱我嗎?我每天彈鋼琴給你聽,結果你1天只想花10幾元,有那麼便宜的事嗎?請你尊重專業好嗎?」
從此之後,人妻就不在晚上彈鋼琴了。於是老王得以過著耳根清淨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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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千金難買好厝邊。」一樣米養百樣人,如果和鄰居生活作息相差太大,有時是非常惱人的。
實務上常見和鄰居之間的糾紛,噪音問題絕對是大宗。不過要注意的是,造成民眾生活困擾的聲音,並非都是「噪音」。
依照《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才叫噪音(註A),如果只是偶然發生,或難以量測(誰會沒事在家中裝分貝計啊?)的聲音,如小孩哭鬧跑跳、寵物狂叫、彈奏樂器、卡拉OK、房屋裝修、冷氣滴水等,全都不算。
但這些聲音確實對生活造成困擾,該怎麼辦才好呢?
在《噪音管制法》中另外有規定,凡這種日常生活中擾人的聲音,都可由警察機關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以罰鍰(註B)。
這邊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達到「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程度,就無法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註C)。
嗯?前面不是說過,像這種偶然發生、難以量測的擾人聲音才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卻又規定必須是「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那客觀標準在哪裡?這就是警察機關的裁量權限了。
如果不放心交給警察判斷,實務上找里長陪同也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式,至少里長算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該能提供較為客觀的意見,不至於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畢竟警察有時也是很為難的。
【註A】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註B】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註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訂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
圖/究竟出版提供。
本文摘自《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腦洞大律師雷丘的生活法律常識與對策》,究竟出版。
作者介紹|雷丘律師
念過電機、化工、醫學工程、法律的斜槓中年人,現職是一家小小的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在科技業做了15年,當到高階主管後,想不開改念法律,不小心還沒畢業就考上律師,然後人生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興趣是養貓、動漫、虧老婆和在網路上發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