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何世昌的說法,高雄日本飯糰租賃案雙方雖各執一詞,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租客其實握有不小的法律優勢,原因是房東毀損在先,破壞了租客的財物,單憑就這一點,其實就構成毀損罪,租客提告的勝算極高。
圖/高雄鼓山區青海路上知名的日式美食「樋口飯糰」。取自臉書「黃捷」。
至於租約一事,他強調,若租賃契約經雙方合意簽署,並完成公證,任一方皆不得擅自終止,否則須依法負責。但假如房東真的覺得自己提出的租金低於市場租賃價格,完全不敷成本,也是有3種補救方式的:
何世昌表示,其實房東能與租客協商,雙方同意後再重新訂立新租約,調整租金內容。不過,前提當然是「租客願意」,若對方不同意,原契約仍有效。
另外,房東亦可主動提早終止租約,但仍需依合約或慣例,支付租客1至2個月租金作為補償。若店面曾有裝潢費投入,且租約內有相關賠付約定,則應一併處理裝潢費用問題。
此外,房東也能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凡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卻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就能提出民事訴訟。換言之,若租約已公證,且明載違約處理機制,房東就能憑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要求對方遷出。
圖/高雄鼓山區青海路上知名的日式美食「樋口飯糰」。取自樋口飯糰IG@niigataiwan。
不過回到事件導火線本身,據房東說法,自己會怒砸花盆是因不滿租客將飲水機移至騎樓「公共空間」,所以才一時情緒失控,出現不當行為,也進而讓雙方爆發口角。
圖/高雄鼓山區青海路上知名的日式美食「樋口飯糰」。取自臉書「日本飯糰專賣店おら家」。
然而,就這一點來看,何世昌提醒,依據過去類似訴訟的實務案例,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的觀點,意指若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房東不僅主張敗訴機率較高,還可能要賠償租金與毀損物品。
而且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承擔公共通行的義務。故何世昌提到,原則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房東)就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執法人員可依《道交條例》開罰。
換句話說,雙方各有理據與風險。何世昌也直言,若日籍飯糰店提告,十之八九會勝算;但若房東檢舉騎樓違規使用,租客則可能吃上罰單。
總而言之,人人都有情緒,但房東再氣,也不能以此為由而損毀物品,俗話說得好「和氣生財」,若房東凡事都是情緒先行,難免有一天自食惡果。
而高雄這一起「樋口飯糰事件」,表面上看似是一樁租金糾紛,實則突顯出租賃雙方理性溝通與法律意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