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依照中央發布的沙灘車管理指引,在11日由副縣長顏新章邀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林管處、新城警分局及海巡署第一二岸巡隊等單位召開防制沙灘車活動分工會議。
在會中決議,以各機關所轄區域權管法規管理,如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至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台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依森林法,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圖/沙灘車行駛有可能讓海岸與防風林遭受破壞。取自臉書「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示意圖)
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花蓮縣政府呼籲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之區域,以免受罰,而近期縣政府將裝設監視器並駐點稽查,經發現沙灘車活動即依各管法規查處。
根據報導,花蓮縣沙灘車協會理事長黃鴻達接受採訪指出,花蓮沙灘車業者共24家,花蓮新城鄉海岸線長且腹地大,相較安全,是最多業者進駐的區域,共有17家。
圖/花蓮縣目前沙灘車業者共24家。取自臉書「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示意圖)
他表示,業者一直都有與縣府溝通,希望設立專區,方便管理也提供業者營運空間,減少環境干擾,然而他看到新聞,才知道11日起便禁止花蓮境內沙灘禁止沙灘車活動,感到錯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