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書摘《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腦洞大律師雷丘的生活法律常識與對策》逃生通道堆雜物恐觸公共危險罪!

頂樓加蓋樓梯鎖鐵門,最慘關7年?律師警告「這件事」發生秒毀

頂樓加蓋樓梯鎖鐵門,最慘關7年?律師警告「這件事」發生秒毀 圖/取自Unsplash。攝影者Carlos Martinez。(示意圖)
作者:書中城市
日期:2021-10-29

雷丘律師用八點檔口吻,透過《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一書,說明隱藏生活中可能「出事」的各種情境和法律眉角,如公共空間堆雜物、頂樓加蓋還裝鐵門上鎖等糾紛,省去「吉來吉去」的勞民傷財!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江湖就有挨刀可能。生活與法律密不可分,民眾卻常認為「不干我的事」「我沒那麼衰」。社會複雜,看似無傷大雅的言行舉止,不小心就會惹麻煩,別等觸法、權益受損後,才喊「我不懂法律」!

常識1/千金難買早知道:公共空間堆雜物很母湯!

有一天,小明下班回家,發現家裡都沒人,於是心想:去吃個宵夜吧!

小明來到一家麵攤,點了乾麵,老闆問他要大碗還小碗,小明便唱起了大碗寬麵…呃不是,小明想,宵夜不要吃太多,就問老闆「你店裡的大碗乾麵很大嗎?」老闆回答「我的很大,你忍一下!」小明想了想,最後還是點了小碗乾麵。

小明2分鐘就吃完了小碗乾麵,便開始用牙籤剔牙。沒想到肚子還餓,於是又去便利商店找點東西吃,結果在那裡遇到了小豪。小豪提議去唱KTV,順便吃點小菜、喝點小酒,小明心想自己反正也沒事,就去了。

酒酣耳熱之際,KTV突然發生火警。沒想到逃生通道上堆滿了雜物,小明逃生無門,只好破窗跳出,結果跌斷了雙腿,在醫院躺了半年。

小花去探望小明時,只見小明一直喃喃自語「早知道就點大碗乾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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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Unsplash。攝影者Clem Onojeghuo。(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攝影者Clem Onojeghuo。(示意圖)

常識2/蝴蝶效應的背後,說穿了是KTV違法

小明的想法並非完全沒有道理。這是科學上的一種理論,稱為蝴蝶效應(Butterfly effect),是指在一個動態系統中,初始條件的微小變化,能帶動整個系統長期且巨大的連鎖反應,是一種混沌現象。

「蝴蝶效應」這個名詞在混沌學中也常出現。對這效應最常見的闡述是「一隻蝴蝶在巴西輕拍翅膀,可以導致1個月後德克薩斯州的一場龍捲風。」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蝴蝶效應」是連鎖效應的一種,意即一件表面上看來毫無關係、非常微小的事情,可能帶來巨大的改變。

此效應說明事物發展的結果,對初始條件有極敏感的依賴性;而初始條件的改變,也將引發結果的極大差異。

以此為題材的電影非常多,例如《蝴蝶效應》《雙面情人》《真愛每一天》。

小明心裡想的可能是,如果當初他點了大碗乾麵,肚子就不會餓,吃完應該就會回家睡覺了,也就不會跑到便利商店並遇到小豪,當然更不會在KTV遇上火警,跌斷腿躺在醫院裡。

這種思考模式非常蝴蝶效應,不過雷丘律師認為,如果KTV有好好遵守消防法規,即使失火了,也不至於讓小明逃生無門、跳窗逃生跌斷腿。

所以守法才應該是這個故事中更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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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3/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KTV負責人或管理人在逃生通道上堆滿雜物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前段的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註A),幸好小明只是受傷躺了半年,並沒有到重傷程度(註B),否則就變成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結果犯了(註C)。

另外大家應該也發現到,這同時是一個具體危險犯的規定,只要阻塞逃生通道的情況,足以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危險性就能構成,並不要求實際造成危害,比如受傷。

所以不要覺得「這是我的店,東西愛怎麼放就怎麼放」,亂堆雜物的結果可是很嚴重的!

雷丘律師也提醒大家,並不是只有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共場所負責人、管理人要注意逃生通道的問題,《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同樣針對集合式住宅,即公寓大廈的住戶規定,如為自己方便,而阻塞公共區域的逃生通道,一樣有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註D)。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頂樓加蓋

許多頂樓住戶都認為自己有屋頂使用權,因此往往在通往頂樓的樓梯間加裝鐵門,如此一來,就能把頂樓變成自家生活空間。

但頂樓平臺同時也是消防逃生空間,實務上認為,如果因為在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阻塞公寓大廈的逃生通道,導致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無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臺避難,已足以使他人生命身體陷於危險,是可以成立本罪的。

【註A】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前段「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B】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C】刑法第189條之2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D】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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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出版提供。圖/究竟出版提供。

本文摘自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腦洞大律師雷丘的生活法律常識與對策,究竟出版。

作者介紹|雷丘律師

念過電機、化工、醫學工程、法律的斜槓中年人,現職是一家小小的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在科技業做了15年,當到高階主管後,想不開改念法律,不小心還沒畢業就考上律師,然後人生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興趣是養貓、動漫、虧老婆和在網路上發廢文。

關鍵字:觀點投書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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