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起,因國民黨與民眾黨多次於國會聯手主導表決,使多項具爭議性的法案,接連遭批評在未經充分討論而倉促通過,激起社會廣泛不滿。
故面對國會運作的信任危機,來自各地的公民團體、學生與基層行動者開始串聯,發起跨黨派的「大罷免」行動,主張透過憲政機制對失去信賴的立委進行問責,並號召選民用選票行使罷免權利,展現公民監督力量。
罷免案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才視為通過。
如果罷免案通過,該立委或公職人員自當日起解除職務,且4年內不得參選原選區同職位。若罷免未通過,則任期內不得再提罷免。
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可參與罷免投票:
第一場日期:2025年7月26日(六)
時間:上午8:00至下午16:00(最晚4點前入投票所)
第二場日期:2025年8月23日(六)
時間:上午8:00至下午16:00(最晚4點前入投票所)
每張選票有「同意」與「不同意」兩欄,請務必使用選舉委員會準備的圈選工具,在空白格內蓋印章。
如民眾發生不小心蓋出格子、有摺疊反印的圈選痕跡等小瑕疵,只要能辨識圈選為同意或不同意,皆屬有效。詳細的有效票、無效票認定方式,可參考中選會「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重要提醒:請勿在票上簽名、塗改、蓋私章,否則為無效票。
圖/蘇義傑攝。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0日,發布的民調資料必須載明:
未載明上述資訊者,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禁止時間:
自投票日前10日起(7月16日/8月13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罰則:
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
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人:
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罷免集會造勢活動
最晚須於7月25日下午10時結束
自7月26日0時起,不得競選、助選
罷免集會造勢活動
最晚須於8月22日下午10時結束
自8月23日0時起,不得競選、助選
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
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人:
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規範民調發布必須載明的資訊及投票日前10日起禁止發布民調的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款、第2款
規範罷免活動每日時間限制及投票日禁止從事罷免活動的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6項
規範違反民調發布限制及罷免活動時間限制的罰則。
圖/蘇義傑攝。
罷免投票當天為維護選舉秩序,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根據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範,以下行為皆構成「競選或助選活動」:
拉票
散發傳單
傳送簡訊
重新張貼標語
懸掛或豎立旗幟
使用宣傳車輛
使用擴音器
穿著競選背心徘徊
中選會提醒:
提供選民茶水服務、在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雖無明確競選或助選行為,但容易變相成為助選舉動,監察人員會予以勸止。
罰則:
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
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人:
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罷免投票當天,在以下網路平台進行的相關行為可能違法:
LINE
Dcard
Ptt
禁止的網路行為包括:
罰則:
可能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6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投票進行期間,禁止穿戴或標示以下物品:
有關被罷免人的旗幟
徽章
政黨物品
政治團體服飾
罰則:
可能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明定,除非執行公務,否則任何人不得攜帶手機、具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不過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貼心提醒:
投票所會備置物籃供民眾暫時寄放手機,並由選務人員代為保管,建議多加利用,投票完記得取回。
罰則:
如攜帶未關機的手機進入投票所,可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1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若故意撕毀罷免票,或將罷免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
如將罷免票攜出投票所場外
罰則: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提到,在投票所有以下行為,經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喧嚷
干擾
勸誘他人投票
勸誘他人不投票
罰則:
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
投票日當天禁止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
投票所禁止行為與攜帶物品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
違反投票所規定的刑事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
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罰則
圖/蘇義傑攝。
可以!
為便利有照顧嬰幼兒需求的家長們行使投票權,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
法律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在2020年5月6日修正公告,增訂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一同進入投票所內,以保障其投票權。
爸爸媽媽
可帶6歲以下兒童
監護人
可帶6歲以下兒童
實際照顧者
如爺爺、奶奶等
白話說明:
爸爸媽媽、監護人,或爺爺奶奶等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可帶6歲以下兒童一起進入投票所,進行罷免投票。
可以!
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投時,有權獲得適當協助。
法律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0年5月6日修正公告,陪同之人亦可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投時,可由以下人員協助:
家屬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協助
陪同之人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協助
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協助
白話說明:
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投時,可由家屬、陪同之人一人,或者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可以!
法律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在2023年6月9日修法,刪除受監護宣告者沒有選舉權的規定。
受監護宣告者投票權說明:
與一般人相同
擁有完整選舉權
能自行圈投者
應自行圈投
不能自行圈投者
可請求協助
白話說明:
受監護宣告者跟一般人一樣有選舉權,投票日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者,得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20年5月6日修正:6歲以下兒童可進入投票所
2023年6月9日修正:受監護宣告者擁有選舉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20年5月6日修正:身心障礙者可由陪同之人協助投票
2023年6月9日修正:刪除受監護宣告者沒有選舉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