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中天然災害的定義,其實是包括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還有其他天然災害,而低溫正是屬於後者這類型。
因此,若低溫導致交通或水電供應困難,甚至是中斷,影響通行或上班上課的安全,還帶有致災疑慮,那地方政府就能視情況公告停止上班上課。
不過,即使地方政府宣告停止上班,若老闆還是希望員工進公司工作,員工有拒絕權利嗎?針對勞工常見疑問,104人力銀行指出,由於放低溫假的目的是為保障員工安全,非一般假期,因此企業確實能合理要求員工照常上班。
但也基於每個人居住地或通勤方式不同,若員工認為出勤有安全疑慮,也能使用「退避權」選擇不上班,雇主自然也不得視為曠職,或強迫員工用其他假別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台灣許多公司因疫情緣故,開始有員工WFH的運作,如組織繼續沿用居家上班的方式,那員工就沒有通勤問題,即使是低溫假,還是會被視為一般上班日,公司不必另外提供補休。
另一方面,公司如配合地方政府放低溫假,給薪與否其實得看內部的薪資制度,因為企業主有權利主張不支薪,可多數企業為體恤員工平日辛勞,面對天然災害的放假常常會選擇支薪,好比常聽到的「颱風假」。
圖/蘇義傑攝。(示意圖)
至於員工低溫假去上班,老闆是否該給加班費?道理也如同颱風假,除非低溫假當天剛好是休息日、國定假日,否則低溫假落在一般上班日,企業無需另外給加班費。
不過多數公司視員工為重要人力資產,因此除額外提供勞工工資外,還有企業會安排交通工具、通勤津貼等相關必要協助。
說到底,人人身體狀況不同,體感溫度也有別,或家中孩子因學校放低溫假,在職父母臨時出現照顧需求等,所以即使沒有低溫假,勞工又無法以低溫為由請假,那按公司一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來處理也是方法之一,只是通常也是不支薪。
總之寒流來襲大意不得,作為雇主,當然有責任照顧員工在職場的安全。因此,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寒冷天氣期間戶外作業安全健康指引」,老闆必須留意低溫特報,並適時採理措施,避免勞工因低溫併發可能的相關疾病,內容包括:
1. 提醒勞工穿著適當防寒衣物,並隨時留意自己之健康狀況。
2. 於工作場所或休息室中,供給溫熱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3. 在合理可行之範圍內,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儘量安排於日夜較溫暖之時段(如接近中午)進行,必要時增加人力協助作業,並增加休息時間或頻率。
4. 建立工作伙伴互護機制,作業勞工彼此互助、關懷,或由現場主管隨時觀察,主動瞭解是否有勞工發生身體異常狀況。
5. 於偏遠地區單獨工作之勞工,應提供其有效之通訊設備或其他適當設施,俾於緊急狀況時提供協助。
6. 發現勞工身體狀況不適時,應先停止作業,作必要之處置,待身體狀況穩定後再繼續作業,絕不可勉力為之。
依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可行範圍內,適當進行工作調配,儘量減少勞工暴露於寒冷天氣之時間。對於健康狀況有疑慮者,宜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醫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實施低氣溫保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勞工瞭解低氣溫危害預防並配合遵守安全健康之作業程序,減少低氣溫造成之危害風險。